top of page
搜尋


外國投資者不動產投資的法律風險防範(隱名代理與善意第三人)Legal Risk Prevention for Foreign Investors in Real Estate(Undisclosed Principals & Bona Fide Third Parties)
尋求在泰國取得不動產的外國投資者,若透過隱蔽代名安排規避土地所有權限制,將面臨重大的法律風險。最高法院近期判決確認,即使代名人有不誠實或違法行為,作為隱名委託人的外國投資者,亦不得對抗善意取得之第三人,而可能喪失其對不動產所主張之權利。
為保障投資安全,外國投資者應避免使用代名人持有土地之安排,並採取合法且合規之替代方案,例如申請 BOI 投資促進、利用 IEAT 工業園區機制、設定長期租賃權,以及於投資前進行全面性的法律、會計及稅務盡職調查,以有效降低法律風險並確保投資權益。
6天前讀畢需時 4 分鐘


Legal Risk Prevention for Foreign Investors in Thailand (Daily Fines & Court Orders) 泰國外國投資者的法律風險防範(按日罰款與法院命令)
對於外國投資者而言,利用名義股東結構經營受限業務可能會導致嚴厲的刑事處罰,包括持續的按日罰款。在泰國最高法院第 3618/2566 號判決中,外籍被告被認定未經許可經營受限制業務(第三類業務)而被判有罪。初審法院命令他們停止營業,上訴法院附加了一項條件,即如果未能遵守解散命令,將面臨每天 10,000 泰銖的罰款。
6月9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Legal Risk Prevention for Foreign Investors in Real Estate (Nominee Structures)外國投資者不動產投資的法律風險防範(代名結構)
對於外國投資者而言,利用隱蔽的代名結構在泰國獲取土地是一種常見但極具高法律風險的做法。最高法院第 2252/2560 號判決凸顯了這一嚴重風險。泰國法院認定該外國法人為實際的土地交易業務經營者。由於《外商營商法》嚴格禁止外國人從事土地交易,該外國投資者的行為自始即屬違法。
6月2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bottom of page
